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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申办中国国际餐饮博览会有关事宜的通知
2006-03-31 16:17  文章来源:商业改革司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改字〔2006〕14号
 【发布日期】2006-03-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各省会城市商务主管部门:
  “中国国际餐饮博览会”(以下简称餐博会)是由我部联合地方省级人民政府主办的大型会展活动。自2005年在成都市成功举办以来,得到全国大多数城市和行业内外的广泛认同,第二届餐博会已定于今年10月下旬在西安市举办。自2007年“第三届中国国际餐饮博览会”开始,餐博会的举办地点实行申办制,现就有关申办事项通知如下:
  一、名 称:第﹟届中国国际餐饮博览会
  二、举办时间:每年10月份
  三、申办标准:《中国国际餐饮博览会申(承)办暂行办法》
  四、申办要求:
  凡有意向申办餐博会并符合《中国国际餐饮博览会申(承)办暂行办法》有关承办城市条件的城市,皆可向我部提出书面申办报告。
  申办截止日期:每年4月30日以前提交下一个年度餐博会的申办报告。
  申办报告内容包括:申办理由、经费保证、办展条件、保障体系和餐博会基本方案等。
  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申办还须同时提交所在省、自治区政府的同意文件。
  餐博会举办地确定后在上一届餐博会闭幕时正式对外宣布。
  五、联系单位:
  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电话:010-85226545,85226546

  附件:中国国际餐饮博览会申(承)办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六日

附 件
            中国国际餐饮博览会申(承)办暂行办法

  为保障中国国际餐饮博览会(以下简称餐博会)的规范举办和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则。
  餐博会实行申办制,但原则上不在同一城市连续举办。

  一、主办单位职责
  商务部是餐博会的第一主办单位,根据需要可邀请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联合主办或作为协办(支持)单位。
  (一)对申办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二)组织审定餐博会的方案和计划;
  (三)成立组委会,对餐博会实施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

  二、申办城市条件
  申办单位原则上应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省会城市人民政府。
  (一)场馆设施:
  ——拥有展览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专业场馆,能容纳2000个国际标准展位;
  ——拥有适合举办各类会议的会议厅(室),具有同声传译条件;
  ——具有能够现场烹饪、展卖风味小吃的室外场地;
  (二)相关产业比较发达,市场份额比重较高:
  ——申办城市上年度餐饮业零售额100亿元以上,或占社会消费品零售额比重超过当年全国平均水平;
  ——餐饮品牌企业比较集中,市场管理体系健全;
  ——具备成功举办国际性或全国性大型会展活动的经验。
  (三)支持体系:具有(或成立)组织协调餐博会的专门机构;
  (四)经费保障:具有举办餐博会所需的广告宣传、招商招展、接待服务等全部经费支持;
  (五)接待能力:具备接待参展参会人员住宿和交通设施等条件。

  三、承办城市的确定
  (一)申办单位向商务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申办的须同时提供省级人民政府支持的文件);
  (二)商务部建立相应的机制,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在公平、公开、择优的基础上,确定承办城市;必要时,可召开专家评审会(专家评审会规则另行制订)。
  四、承办城市职责
  (一)成立组织机构,按照主办单位和组委会要求开展工作;
  (二)制订餐博会总体工作方案及有关预案并报主办单位审定;
  (三)全面组织餐博会方案的有效实施;
  (四)根据相关条件选择餐博会的合作单位,报组委会批准;
  (五)当年不得主办或承办其它同类题材的会展活动。

  五、附则
  (一)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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