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送审稿)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化地区新建的一般标准的社区商业的布局和设置,调整和改造的社区商业可参照本标准进行差别配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标准,其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标准,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180-93 (2002版)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T18106-2004 《零售业态分类》
DB31/T260-2001 《商业零售业态规范》
DB31/T261-2001 《商业分级设置规范》
3 术语和定义(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商业分级设置规范》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社区商业 Community Commerce
指以居住区的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以便民、利民和满足居民生活消费为目标,提供日常生活需要的商品和服务的属地型商业。
3.2 社区商业中心 Community Commercial Center
指一般在多个居住区的中心,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设置较完善的、以满足居民日常生活为主的商业和服务业,服务对象为该区域及部分外来消费者的规模较大的社区商业。
3.3 居住区商业 Residential Area Commerce
指在居住区,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设置较完善的、能满足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的商业和服务业,服务对象主要为该居住区居民的社区商业。
3.4 邻里生活中心 Neighbourhood Life Center
指在居住小区内,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设置满足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的商业和生活服务业,与社区服务管理合一,服务对象为该居住小区的居民,商业设施设置相对集中且与住宅相近的社区商业。
3.5 街坊商业 Street Bloc Commerce
指在街巷主要出入口,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设置方便居民就近购买日常生活必需商品,为居民提供所需的生活服务的社区便民商业。
3.6 经济型 Economical Standard
该居住人群的日常生活较为节俭,消费特征以家庭自助为主,社会服务为辅,接受价廉物美的商品和必要的服务。
3.7 小康型 Well-off Standard
该居住人群的生活比较富裕,消费特征以家庭自助为基础,也依赖社会服务,有现代生活方式和个性化消费的需求。
3.8 殷实型 Wealth Standard
该居住人群的生活富裕厚实,消费特征以依赖社会服务为主,崇尚现代生活方式和个性化消费,注重消费环境和质量。
3.9 必备型业态 Basic Commercial Format
指社区商业在布局和设置时,不能完全通过市场行为进行配置与调节,但是必须设置的业态业种。
3.10 指导型业态 Oriental Commercial Format
指社区商业在布局和设置时,可以通过市场行为进行配置和调节,宜设置的业态业种。
4 总则(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1.0.5)
4.1 社区商业布局和设置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4.1.1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4.1.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环境协调的要求;
4.1.3 坚持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
4.1.4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4.1.5符合现代化流通发展的方向;
4.1.6为分期实施创造条件,与其它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设置。
4.2 社区商业布局和设置除符合本标准外,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现行的相关规范。
5 设置要求(参照《零售业态分类》表1 有店铺零售业态分类和基本特点、和《商业零售业态规范》表1 上海市九种零售业态基本条件一览表、《商业分级设置规范》表1 上海商业分级指标)
5.1 社区商业中心、居住区商业、邻里生活中心、街坊商业在同一地域内不应重复布局,在相近地域可统筹布局,避免资源浪费。
5.2社区商业中心、居住区商业宜布局在位置适中、交通便利、人流相对集中的区域,可结合轨道交通枢纽、沿居住区的主要道路布局和设置。
5.3 社区商业中心、居住区商业、邻里生活中心的商业布局形态应以块状为主、条状为辅,并根据规划布局的要求,采取相对集中或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布局方式,以减少商业对居住的影响。集中设置的商业和服务业设施宜采用购物中心的形态,或与社区公共活动中心结合布局,与住宅的间距不小于50米。
5.4街坊商业的布局应适度集中,商业和服务业设施宜临街设置。
5.5 社区商业中心一般以购物中心、大型超市等大型商业设施为核心,同时设置各类专业店、专卖店、生活休闲服务业和文化娱乐业等网点,配建的商业建筑面积不少于人均0.9平方米。
5.6 居住区商业一般以社区购物中心为核心,同时设置超市、菜市场、各类专业店、生活休闲服务业和文化娱乐业等网点,配建的商业建筑面积不少于人均0.7平方米。
5.7 邻里生活中心一般以超市、菜市场为核心,同时设置生活服务业和休闲服务业等网点,配建的商业建筑面积不少于人均0.45平方米。
5.8 街坊商业一般以便利店为核心,同时设置日常生活的商业和便民生活服务业等网点,配建的商业建筑面积不少于人均0.15平方米。
5.9调整和改造的社区商业规模可根据规定的指标适当折减,但不应小于规定指标的60%,也不低小于调整和改造前的规模。
5.10 邻里生活中心、街坊商业的店招、店牌、灯光等形象设计宜统一规范设置,与社区的建筑风格相协调。
5.11 社区商业中心、居住区商业有条件的应配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场(库),中心城区宜采用地下和多层车库。机动车位按每100平方米商业建筑面积配建不少于0.5个,非机动车位按每100平方米商业建筑面积配建7-10个。
5.12 菜市场、浴场、餐饮店等对居住有影响的商业网点应与住宅分开设置,与住宅间距不小于50米。菜市场应设置在运输车辆易进出、相对独立地段,并配有停车、卸货场地。
5.13社区商业在布局和设置时,应优先考虑必备型业态的设置;调整和改造的社区商业,其必备型业态设置应通过多种途径逐步符合本标准的规定,但原有和按规划设置的菜市场不得挪作它用。
5.14郊区新城、新市镇的社区商业应具备为周边农村地区服务的功能,设置为农服务的经营项目;国际型社区商业的经营服务项目可根据社区的特点和需求确定。
5.15 社区商业的网点应证照齐全,合法经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地)。
6 分级和指标(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1.0.3,表6.0.3、《商业分级设置规范》表1 上海商业分级指标)
6.1 社区商业按居住人口的规模和服务的范围可分为社区商业中心、居住区商业、邻里生活中心和街坊商业四级,各级社区商业的设置规模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社区商业分级指标规模
|
分 级 |
指 标 |
|
商圈半径 |
服务人口 |
|
|
社区商业中心 |
3公里 |
10-20万 |
9-18万平方米 |
|
居住区商业 |
1.5公里 |
3-5万 |
2-4.5万平方米 |
|
邻里生活中心 |
0.5公里 |
1-1.5万 |
0.5-0.8万平方米 |
|
街坊商业 |
0.2公里 |
0.4万 |
≥0.06万平方米 |
7 功能与业态组合(参照《零售业态分类》表1 有店铺零售业态分类和基本特点和 《商业零售业态规范》表1 上海市九种零售业态基本条件一览表)
7.1 社区商业应以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方便消费为目标,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应包括购物、服务、休闲等综合消费的功能。
7.2 社区商业的功能应与居住人口相适应,各级、各类社区商业的功能可俱全,可有所侧重。
7.3 社区商业的业态设置应满足功能的需要,必备型业态的设置应包括本标准的规定,指导型业态的设置宜包括但不限于本标准的规定。
7.4 社区商业中心、居住区商业的功能与业态组合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社区商业中心、居住区商业的功能与业态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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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功能 |
业 态 组 合 |
|
必备型业态 |
指导型业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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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较完善的、能满足居民生活所需的购物、服务和休闲消费 |
菜市场、大众餐饮、大众理发、大众沐浴、维修、废品回收 |
购物中心、百货店、大型超市、超市、生鲜食品超市、便利店、食杂、中西药、日用百货、家庭用品、服装鞋帽、纺织品、钟表眼镜、五金、家电、建材、书店、音像、美容美发、彩扩、休闲、文化娱乐 |
7.5 邻里生活中心、街坊商业根据居住区的人口结构与消费水平、消费习惯、消费方式等,应按表3的规定分类设置。
表3 邻里生活中心、街坊商业的分类与功能、业态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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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
业 态 组 合 |
|
主要功能 |
必备型业态 |
指导型业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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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型 |
保障基本生活需求,提供必须生活服务 |
菜市场、大众餐饮、大众理发、大众沐浴、维修、废品回收 |
超市、便利店、食杂、中西药、书报、餐饮、洗染 |
|
小康型 |
满足日常生活必要的商品及便利服务 |
菜市场、大众餐饮、大众理发、大众沐浴、维修、废品回收 |
超市、生鲜食品超市、便利店、食杂、面包房、中西药、书报、音像、餐饮、美容美发、洗染、休闲、文化娱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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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实型 |
满足日常生活需求,提供个性化消费和多元化服务 |
菜市场、维修、废品回收 |
超市、生鲜食品超市、便利店、食杂、面包房、中西药、书报、音像、餐饮、美容美发、洗染、休闲、文化娱乐、医疗保健、中介服务、生活用品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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