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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商贸服务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2009-04-09 11:21  文章来源:商贸服务司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2009年1月,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商务部制发了《商贸服务典型企业统计报表制度》(商商贸发[2009]8号,以下简称《制度》),目前已进入实施阶段。经过多方努力,商贸服务行业统计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为进一步加快商贸服务行业统计体系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行业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商贸服务行业统计工作是商务主管部门有效开展商贸服务行业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是行业管理工作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全面掌握商贸服务行业情况,及时制定或调整行业发展政策和措施,推动行业又好又快发展,将对搞活流通和扩大消费产生积极作用。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商贸服务行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狠抓落实,将行业统计作为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抓好抓实。
  二、加强行业统计工作的组织制度保障
  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商贸服务行业统计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本着业务与统计不相分离的原则,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明确由商贸服务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处室承担行业统计工作任务,牵头做好本部门商贸服务行业统计工作。同时要明确专人负责,建立行业统计工作联络员制度,将建立联络员制度作为行业统计首要工作来抓,形成从中央到地方,从政府部门到典型企业纵横连接的联系网络,保障各项行业统计工作的开展。
  三、加大《制度》的贯彻执行力度
  当务之急是要抓紧完成《制度》中8张统计报表的报送工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大督查、催报力度,充分调动典型企业的积极性,督促企业尽快从网上直报(如无条件,可传真或发电子邮件)。为确保典型企业的数量和质量,对报送有困难的典型企业,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再行调整(调整情况速报我部)。同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认真组织省会城市做好商业街情况的报送工作。针对一些企业在《制度》执行过程中普遍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我部编写了《制度》有关问题的说明,供参考(见附件1)。
  四、加强行业发展情况汇总分析工作
  各地商务部门要加快商贸服务行业统计体系建设,加强与统计、工商、税务等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协作,多渠道、多层次收集行业统计数据。整合统计数据资源,建立行业统计数据库。同时,建立行业业务情况分析制度,通过定期开展商贸服务业发展情况业务汇总工作(汇总表见附件2),加强对行业的分析和研究,形成年度行业发展报告等,为行业管理和行业政策的制定提供支撑依据。2008年商贸服务行业发展情况业务汇总和分析报告请于4月25日前报商务部。
  五、强化行业统计各项管理工作
  一是加强统计业务培训工作。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逐级开展对商务主管部门和企业统计人员的统计培训,努力提高行业统计工作水平。二是及时总结和推广行业统计工作中好的做法和成功经验,不断摸索和积累经验。三是加大调研力度,按照“科学、简明、有效”的原则,加强对行业统计方法、典型企业的选取、统计指标的设置等研究,进一步完善行业统计报表制度。
  六、加强监督,保证效果
  商务部将建立商贸服务行业统计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实时网上发布各地典型企业统计数据报送情况,将行业统计工作成效作为评价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商贸服务行业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将各地行业统计数据与分析成果作为给予行业政策扶持的重要依据。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也要参照建立监督检查制度,督促基层商务部门做好商贸服务行业统计工作。
  七、建立行业统计工作长效机制
  行业统计工作是一项长期的、系统性工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制定行业统计工作规划,确立工作目标,结合具体业务工作的开展,分步骤、有计划地不断向前推进。
  制度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商贸服务管理司)联系:
  (一)技术问题:
  联系人:张乐、杨跃
  联系电话:010-85093749,85093757
  (二)业务问题:(具体联系方式详见附件3)
  特此通知


  附件:
  1. 关于《商贸服务典型企业统计报表制度》中有关问题的说明附件1
  2.2008年度商贸服务行业发展情况业务汇总表及填报说明附件2
  3. 商贸服务管理司行业统计业务处室及联络方式附件3




                            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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