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公布《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加强电子商务监督管理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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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7-08 15:04 文章来源:中国新闻网 |
|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新闻 |
近日,北京市工商局在官方网站公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加强电子商务监督管理的意见》。
意见明确规定,从今年8月1日起,以营利为目的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都需取得营业执照,才能开展经营,否则将按无照经营查处。但“个人在互联网上出售、置换自用物品,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可以不用登记注册。
意见同时规定,为便于消费者查询识别,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在网站上公开企业名称、经营地址、网店名称、IP地址、网店负责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据有关人士介绍,今年年底前,电子商务经营者要在其设立的商务网站、网上商店或宣传网页首页下方,建立“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公示”链接,公示的资质信息必须真实,并随时更新。
提供网上交易平台、网上商城等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必须负责核查签约商户的营业执照和证明,建立电子交易记录来记载交易成交情况,并且保存至少两年。服务商一旦被发现未核查身份而为无照经营者提供了服务,将受处罚。
届时,工商、卫生、药监等部门将全面运用电子商务监控系统,对网上医药、保健、网上购物、广告、知识产权等网站进行重点巡查,网上无照经营、网上销售假货等12类行为将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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